(2016)粤07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铨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铨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益源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江门市冠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侯健荣,韩笑媚,侯永铨,李笑玲,杨泳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吉兴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侯永铨。被执行人:江门市铨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侯永铨。被执行人: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冯碧伟。被执行人:江门市益源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梁丽环。被执行人:江门市冠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杨泳���。被执行人:侯健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710。被执行人:韩笑媚,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7020。被执行人:侯永铨,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李笑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722。被执行人:杨泳雅,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诉被执行人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铨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伟丰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益源金属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江门市冠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侯健荣、韩笑媚、侯永铨、李笑玲、杨泳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江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行。现因被执行人江门市荣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1、兴银粤抵押字第20130205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机器设备;2、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浅坑底(冷轧车间)的房产(房地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号);3、坐落于三江镇沙岗村浅坑底(土名)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1)第04292号];4、坐落于三江镇沙岗村浅坑底(土名)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1)第04293号]均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查控,本院依法轮封。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将本案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财产的统一处理,将本案指定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较为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收到本院(2016)粤07执5号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