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海蓉与孙德华、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蓉,孙德华,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赵海蓉,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孙德华,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明,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孙德华,张明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