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354号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41号(原076号)。法定代表人周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婷,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