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1640号-1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晋江远欣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王垂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晋江远欣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王垂溪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640号-1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被告晋江远欣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垂溪。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远欣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王垂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晋江远欣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王垂溪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