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勤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勤,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26号原告:陈勤,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勤诉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