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402-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0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雷诺表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雷诺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402-340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雷诺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詹西洲。本院在审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雷诺表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四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