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声来与宋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声来,宋长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599号原告杨声来,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宋长付,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声来与被告宋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声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长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声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声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声来承担。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雅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