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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声来与宋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声来,宋长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599号原告杨声来,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宋长付,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声来与被告宋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声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长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声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声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声来承担。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雅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