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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516号原告庸某,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