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覃帮彦诉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帮彦,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05-1号原告:覃帮彦,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电军。担保人:郭辉,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担保人:李俊,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担保人:肖迎春,女,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帮彦诉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3834.14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3834.14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