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韦小琴、梁高纷等与黄飞、惠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小琴,梁高纷,梁顺周,王凤英,黄飞,惠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韦小琴。申请执行人梁高纷。申请执行人梁顺周。申请执行人王凤英。被执行人黄飞。被执行人惠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韦小琴、梁高纷、梁顺周、王凤英与黄飞、惠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韦小琴、梁高纷、梁顺周、王凤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案号为(2016)粤1303执542号。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1、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225.62元,承担执行费68元;2、黄飞、惠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案件诉讼费6977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将赔付款298270.08元汇入本院,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于2016年1月26日将赔付款11225.62元汇入本院,汇入案号均为(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52号。2016年4月8日,李瑶瑶代为缴交了7027.00元。上述款项共316522.70元,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汇入(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52号案件的案款应于提取至本案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李瑶瑶代为缴交的7027.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50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缓交诉讼费6477元由本院收取;另外,本案执行费50元由本院收取。综上,本案共应予清退给申请执行人309995.7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