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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蒙明周请求确认土地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明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494号上诉人蒙明周,男,汉族。上诉人蒙明周请求确认土地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蒙明周申请确认八所镇建筑公司名下的东方国用(八所)第3421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东房字第020**号A栋502房产所有权证书、东房字第20**号B栋702房产权证书、东房字第20**号房产权证书项下土地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不属于适用特别程序情形,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蒙明周的起诉。上诉人蒙明周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对本案立案审理。理由是上诉人、八所镇人民政府、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就本案涉案财产签署达成一致意见,且合法有效,上诉人提起的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蒙明周起诉请求确认土地房屋所有权,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蒙明周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冬燕审 判 员 王永政审 判 员 陈海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灵聪书 记 员 符国相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