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宝珍与陆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珍,陆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887号原告黄宝珍。被告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珍与被告陆飞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