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宝珍与陆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珍,陆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887号原告黄宝珍。被告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珍与被告陆飞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