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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安忆织带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纬盈手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安忆织带有限公司,东莞市纬盈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47号原告:东莞市安忆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第三工业区第*栋*楼。组织机构代码为59897357-8。法定代表人:王安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英,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纬盈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民昌路5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为30386387-4。法定代表人:梁锦棠。原告东莞市安忆织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纬盈手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嘉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