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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萍与李国军、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军,张萍,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军。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萍。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上诉人李国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国军负担。二审公告费500元,由被上诉人李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敏审 判 员  郭依静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