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胡平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胡平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初2284号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723181-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灵超,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平龙,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缘房产)与被告胡平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斌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缘房产的委托代理人黄灵超,被告胡平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以其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即房屋出卖人签订了合同,被告未按约支付中介费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12000元及利息损失43元(以1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7日起暂至2016年3月20日止,直至实际付清日止)。被告以其违约仅在合同签订后几小时内立即作出,并通知了原告,中介费实系劳务费,原告的劳务付出与中介费不相称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此外,被告还提出若调解愿意按原告付出的劳务支付1000元以下的费用;若法院认为应该支付该费用,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27日起算无异议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0月下旬,被告在报刊上看到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后欲购其中一套房屋。经与原告联系,并在原告工作人员陪同下实地看房,于2015年10月28日,与案外人即房屋出卖人王跃英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需承担中介服务费12000元,如乙方(即被告)违约,支付甲方(即房屋出卖人王跃英)违约金10000元,赔偿因违约造成甲方、丙方(即原告)的其他损失等事项。被告于签约时即支付房屋出卖人定金10000元。次日早上,被告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遂向原告提出,原告当即明确表示定金10000元房屋出卖人估计不会退还,中介费12000尚需支付。事后,被告以中介费实系劳务费,因被告违约原告无需继续付出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大部分劳务等为由,拒付中介费。由此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佐证在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王跃英三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告系居间人,其提供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现原告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订立了合同,原告已完成其居间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中介费。虽然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继续履行,但此系被告违约之故所致,并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被告并无法定情形及合同约定理由可拒付中介费。相反,《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对乙方即被告的违约责任还作了约定,被告应赔偿因违约给甲方(出卖方)、丙方(中介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1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1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7日起本判决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胡平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决,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 判 员 张 斌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