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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娜与李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娜,李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2民初2030号原告徐娜,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书江,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徐娜与被告李书江调兵山市奥娃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娜、被告李书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借钱,每月给三分利息,并承诺用钱时提前几天告诉就可以还款,但是被告借款后并没有按承诺办事,其多次赵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总是推诿,故原告提请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李书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3分利计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李书江向其借款50,000元。被告李书江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被告李书江辩称,借款属实,但暂无能力偿还,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李书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至2013年间,被告李书江向原告徐娜借款50,000元,并口头承诺月息3分。原告徐娜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要求被告李书将重新出具借条,被告李书江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有李书江跟徐娜借人民币伍万元整,”由被告李书江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捺印,但借条出具时间载明为2015年5月21日。被告李书江给付原告2015年5月21日前利息,原告徐娜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于2016年3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李书江出具50,000元的借条,且被告李书江认可借款事实和数额,因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返还,故被告李书江应偿还借款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被告李书江偿还了2015年5月21日之前的利息,利息应当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故被告李书江应当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原告利息。被告主张给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11月,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李书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勃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贷��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的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