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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01执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蒋光仕与马尔康县康山乡伍都村村委会人格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马尔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3201执02号蒋光仕,马尔康县康山乡伍都村村委会:关于蒋光仕申请执行马尔康县康山乡伍都村村委会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3421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发出本结案通知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