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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良与辽源市金狮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良,辽源市金狮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抗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良,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金狮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立民,该公司经理。申诉人张良与被申诉人辽源市金狮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张良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吉辽检民监(2015)5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利代理审判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齐 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