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何强诉雅安蜀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雅安蜀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576号原告何强,男,生于1973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蜀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强诉雅安蜀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颖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