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秦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891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原告秦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秦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