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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秦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891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原告秦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秦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