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军与被执行人梁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梁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4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梁善,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梁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善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分红款,现因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梁善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分红款。二、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