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永洪申请执行王继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洪,王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378号申请人陈永洪被执行人王继关于申请人陈永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法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