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虹、耿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虹,耿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虹,女,195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侠,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再审申请人孙虹因与被申请人耿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虹申请再审称,本案无证据证明孙虹向耿侠出借的款项用于非法目的,亦无证据证明孙虹“明知”耿侠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款项系孙虹代耿侠交纳的富迪公司会员费用,耿侠交纳会员费用后,由富迪公司给予其一个网店用于销售富迪公司产品,但相关会员并非系通过销售产品获取收益,而是通过向下发展会员的方式获得返利,该经营模式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刘正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的经营模式相同,均为以网店销售富迪公司产品为名要求会员交纳5万元会员费用,并以发展下线会员进行返利。故原审法院认定孙虹代耿侠交付的44000元会员费涉及传销行为,并对孙虹要求耿侠向其偿还借款44000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孙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