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开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薛学君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学君,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开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薛学君,男,1963年5月26日生,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乐涛、张磊,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开发区管委会九楼。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萍,江苏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关路。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翁家营村刘家岗98号。法定代表人谷加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华、张乐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学君诉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鹏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学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学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学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66元,依法减半收取34983元,由原告包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卞仁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