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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颜华与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颜华,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735号申请人张颜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君。委托代理人吴艳丽,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申请执行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2015)川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王国民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