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与窑街煤电集团山丹县长山子煤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山丹县长山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129号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窑街煤电集团山丹县长山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窑街煤电集团山丹县长山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窑街煤电集团山丹县长山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3844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培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佳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