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诉王忠宝,余井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王忠宝,余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迎宾路哈尔滨银行宾县支行。法人代表XX,行长。被执行人王忠宝,住宾县。被执行人余井龙,住宾县。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忠宝,余井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书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