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有为与刘素琴、褚国华、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为,刘素琴,褚国华,王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258号原告王有为。被告刘素琴。被告褚国华。被告王玉杰。原告王有为与被告刘素琴、褚国华、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相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王有为、被告刘素琴、褚国华、王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有为起诉称:2014年3月9日,刘素琴、褚国华通过王玉杰找到我,分再次向我借款493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月利一分五,刘素琴、褚国华用其位于东丰镇北街的住宅房屋作为抵押。现在我着急用钱,多次找被告索要也没有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刘素琴、褚国华立即偿还欠款49300元及利息17000元,要求王玉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素琴辩称,我确实欠王有为的钱,但是我儿子搞音乐被人骗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褚国华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被告王玉杰辩称,我到刘素琴家交话费,刘素琴说要用钱能给利息,我就给王文艳打电话,王文艳与王有为一起去的,当时借了4万元,一年后没有给上,加上利息是47000元,又分几次借了2300元,刘素琴、褚国华给打了一张借据,我给作的担保,并用刘素琴、褚国华所有的房屋作了抵押。经审理查明,刘素琴、褚国华多次向王有为借款,共计49300元,并于2014年3月9日向王有为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月利一分五,用刘素琴、褚国华位于东丰镇北街的共有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同时王玉杰为借款作了连带担保。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刘素琴、褚国华偿还借款本金49300万元及利息17000元,要求被告王玉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被告刘素琴、王玉杰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刘素琴、褚国华在王有为处借款,并出具借据的事实,足以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王有为与刘素琴、褚国华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规定,被告刘素琴、褚国华应当偿还王有为欠款49300.00元及利息。因刘素琴、褚国华为王有为出具的借据明确写明,借款人用自家房屋作抵押,王玉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王玉杰应当在抵押物价值以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loz二loz》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素琴、褚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有为借款本金49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93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月利1.5%计算,自2014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被告王玉杰对以上款项在被告刘素琴、褚国华抵押物价值以外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458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刘素琴、褚国华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