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雷小春与李汽荣及李汽清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春,李汽荣,李汽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雷小春。委托代理人邓毅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汽荣。委托代理人雷学锋,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李汽清。原告雷小春与被告李汽荣及第三人李汽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在诉讼期间,原告雷小春与第三人李汽清已达成调解,原告雷小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雷小春负担。审 判 长 黄仕钦审 判 员 李享炽人民陪审员 李物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