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肖廷友与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廷友,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302号原告肖廷友,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滨江小区移民大道959号。法定代表人潘有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皓翔,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廷友与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廷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4.00元,减半收取9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 海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小珊(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