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某诉被告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余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81号原告何某,男,1978年9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告余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高光荣,男,会东县会东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58岁,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退休职工,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兴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雅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