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6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某诉被告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余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81号原告何某,男,1978年9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告余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高光荣,男,会东县会东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58岁,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退休职工,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兴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雅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