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宋福顺与刘金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顺,刘金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宋福顺,女,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刘金铭,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上列当事人为宋福顺与刘金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福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金铭在盛京银行沈阳市万泉支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