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杨远明诉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远明,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远明,住四川省屏山县新市。委托代理人:王福日,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光永,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湾家村红旗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裕。委托代理人:曲晓俊,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杨远明与原审被告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988号民事裁定。杨远明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远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远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远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理员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