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公司宜州市支行,杨xx,刘xx,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宜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韦xx。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xx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罗xx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xx、刘xx、杨xx、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xx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6年2月4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138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杨xx、刘xx归还给申请人中国xx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7299.97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杨xx、罗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82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xx、刘xx、杨xx、罗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归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全部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杨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xx有xx牌小型汽车一部(因涉另案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被执行人称车辆已抵押给寄卖行借款,因未能按期归还,已被寄卖行当黑车变卖,目前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罗xx有银行存款21899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杨xx位于宜州市xx镇xx街有一套房改房(共有人为罗xx、建筑面积51.49平方米,诉讼中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杨xx在银行有存款4500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杨xx有xx牌汽车一部(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杨xx每月有实发工资收入4315.93元(已被本院裁定自2016年4月起每月扣留、提取3000元,用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xx、罗xx的房产、车辆暂缓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2016)桂1281执138号案应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晟代理审判员 韦俊孜代理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