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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维萍、叶莲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维萍,叶莲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974号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立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绮华,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维萍,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339。被告:叶莲花,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1465()。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维萍、叶莲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为471元,由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穗波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琴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