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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曹卫冬与泰州华胜石油钻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冬,泰州华胜石油钻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506号原告:曹卫冬。委托代理人:陆年胜,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华胜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蒋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荣,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卫冬与被告姜堰华胜石油钻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卫冬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卫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卫冬负担。审 判 长  宋晓晖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人民陪审员  陆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