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士权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权,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92号原告郭士权,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901-4),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郭士权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不履行受理治安案件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士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