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P.E(汉语译音:爱某)与珠海海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海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P.E(汉语译音:爱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格鲁吉亚人,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海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2105号2栋904房。法定代表人:王昕,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P.E(汉语译音:爱某)与被上诉人珠海海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1民初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P.E(汉语译音:爱某)上诉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先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对双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原审人民法院以“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为由不予审查,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是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案件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非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蕾代理审判员 马 全代理审判员 拾胡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