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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民初字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字301号原告卢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萧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财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