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2016年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素勤,男。辩护人吴番浓,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敏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素勤、吴番浓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台山市北陡镇某食品站内,接受陈某、李某乙、李某丙、许某福、伍某、许某灼、黄某昌等多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收受投注额共计74297元,非法获利10000元。另查明,2016年1月14日21时35分许,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在北陡镇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扣押了赌资657元,黑色酷派触屏手机一部,黑色按键手机一部等物品,其中酷派手机用于赌博投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李某乙、李某丙、许某福、伍某、许某灼、黄某昌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但提出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平时是个老实人,身体不好,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甲赌博的违法得款10000元,应予追缴;对其赌博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其及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得款10000元,连同上述罚金一并上缴归国库。三、台山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李某甲赌资657元以及赌博工具黑色酷派触屏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李某甲的其他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台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玉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