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秀与李全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李全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财保35号申请人陈秀。被申请人李全生。申请人陈秀与被申请人李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登记的晋AX**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12000元);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李全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的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查封申请人陈秀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慧慧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