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希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闫希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609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希廷,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希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需另行收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