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晓容与被申请人梅盛、范小兰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晓容,梅盛,范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财保40号申请人唐晓容,女,汉族。被申请人梅盛,男,汉族。被申请人范小兰,女,汉族。申请人唐晓容与被申请人梅盛、范小兰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唐晓容、唐开碧、兰丽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梅盛向申请人唐晓容借款55万元未偿还为由,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御临路房屋、位于邻水县鼎屏镇房屋,被申请人范小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别墅,并已提供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三套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晓容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梅盛、范小兰共同所有的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御临路房屋、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范小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房屋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唐晓容提供的陈凤琼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三套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质押、抵押。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永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