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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太安诉唐鹏飞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和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民南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