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3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立新、张文平与孙金森、冯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张文平,孙金森,冯翠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3329-1号原告张立新。原告张文平。被告孙金森。被告冯翠红。担保人张勃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张文平与被告孙金森、冯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新、张文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金森、冯翠红所有的位于旅顺口区龙河家园205号楼101室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新、张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金森、冯翠红所有的位于旅顺口区龙河家园205号楼101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内不得转让、过户、抵押。二、查封担保人张勃巍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榆石街82号2单元5层2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内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战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