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诉被告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812号原告张伟,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系居民。委托代理人毕丽晶,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系辽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梁学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伟。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