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方贵荣与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贵荣,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504号原告方贵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裕庭,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南路499号01室。本院在受理原告方贵荣与被告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方贵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贵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洁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