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傅明刚与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明刚,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傅明刚,务工。被执行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雷正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傅明钢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明钢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歇业,经本院查询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愿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王飞兵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