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成复与刘昱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复,刘昱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570号原告:梁成复,农民。被告:刘昱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复诉被告刘昱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成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成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成复负担。审 判 长 白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