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成复与刘昱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复,刘昱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570号原告:梁成复,农民。被告:刘昱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复诉被告刘昱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成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成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成复负担。审 判 长  白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