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谭地梅与成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地梅,成守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874号原告谭地梅,女,生于1963年1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守权,男,生于1974年01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地梅与被告成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地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谭地梅负担。审判员 尹华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邹 来源:百度“”